【法律常识】清明临近,祭祖扫墓时哪些法律盲区待“清扫”?
烧纸钱、放风筝、祭祖扫墓、点孔明灯……在雨纷纷的清明时节,人们往往通过这些传统文化风俗缅怀逝去的亲人和先祖,不过有些行为稍有不慎可能会踩中法律“雷区”。为此,我们扫描了节日里容易被忽视的违法行为及法律“盲点”,清明节咱就要过得清楚又明白。
01
最奇葩疯狂:祭祀夹烧人民币
没有人会和钱过不去,但在个别地方的个别人眼里,清明节的时候似乎是个例外。尽管烧人民币这种事无论如何都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如此疯狂又奇葩的举动几乎每年清明都会在新闻中看到,甚至有网友在贴吧和论坛里公然提议祭祀烧真钞。
这些人通常会在黄纸和一叠叠的冥币上面或多或少放些真钞。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有些老人认为,在冥币里放些真钞烧,能增加这些冥币的真实性,故去的亲人收到就一定会是真币了。这种讲法一代代传下来就形成了某些地方的“风俗”,年轻人图个意思,也乐于接受,于是渐渐盛行。
清明节烧些纸钱、寄托对故人的思念之情无可厚非,但不能发展成为夹烧人民币的陋习,非但不可提倡,更要坚决抵制,因为此举已经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防碍人民币流通”;第二十七条则明确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
一旦烧人民币被发现,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见的毁损人民币的行为还包括:
1、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包括单位和学校为防收到假币,让员工和学生在上交的纸币上写上擦除不掉的名字;在人民币上打广告、寻人交友等。
2、将人民币制成饰品、工艺品,摆在家中观赏,或高价出售。
3、用于迷信活动。有的人在亲人死后,把人民币当陪葬品埋入坟墓;或为死者送葬,沿途抛撒人民币作为“买路钱”等等。
4、故意将人民币的金属防伪线抽出取乐,致使人民币残缺不全。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公民应当爱护人民币,自觉维护国家货币的尊严和信誉。特别是一些小额的人民币铸币,其铸造价值往往比其面值高,毁损人民币就会增加人民币发行基金,甚至造成人民币流通短缺,不利市场上人民币的找换,既给国家造成浪费,也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
02
最以假乱真:生产销售“人冥币”
夹烧人民币不允许,和真钞傻傻分不清楚的“人冥币”同样没有合法身份!
目前的清明市场上,祭祀冥币的币张大小、颜色、图案、面值等,都与现行流通或曾经流通的人民币极为相似,甚至连最新版的“土豪金”100元人民币也被“山寨”。唯一的不同是,币面上的“人民银行”有的变成了“冥民银行”。如果不仔细看,足以假乱真。
生产销售这类冥币看似见怪不怪,其实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2016年2月24日,民政部曾发布《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
国务院在《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中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并在第22条提出,如果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印刷这类封建迷信殡葬物品,还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条例要求: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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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老生常谈:这些“顽疾”年年犯
1、天干物燥,小心火烛
清明节时给逝去的亲人烧纸钱是一种最为传统的祭扫活动,不过清明正值天干物燥的时节,因祭扫不慎而将周边植被森林点燃引发大火的现象近年来屡屡发生,因此,燃烧纸钱时一定要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一旦发生火灾,需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案,以控制火情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我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墓地选址看“风水”不如重“水土”
2016年,北京出台殡葬新规,本市公墓不再新建传统墓碑,对于租用合同到期的传统墓穴原则上不再续租,并且将对不再续租的墓穴给予奖励。生态化、简约化殡葬已经成为新的殡葬趋势,但在个别地区,依然非常看重土葬和设立墓碑等传统的祭奠形式,墓地选址依照所谓“风水”随心所欲,甚至不惜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违法乱建。小编在此建议,选址修墓时最好要向有关部门报批看是否符合规定,并尽量避开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地区。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违建且不主动处理的,可能会遭到强制迁移。
3、放风筝务必牵牢“安全线”
清明节点一盏孔明灯寄托思念之情,踏青放风筝是一项传统人气活动。然而,近年来,风筝和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频繁出现在一些铁路局管辖内的高铁沿线区域,以及航空管制区域,或搭挂在铁路高压接触网上,导致设备烧损、断电跳闸,或卷入飞机发动机、螺旋桨,严重危害了公共交通的运行安全。
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对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即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违反上述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则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加强机场净空管理,确保飞机起降安全,在机场周围设立明显的净空标志,在机场附近严禁放飞影响民航安全的鸟类动物、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大家在放飞风筝时,要尽量选择空旷的场地,避开建筑物和树木,更不能选在高压线附近和公路、铁路、桥梁两侧,否则后果很严重哦!
来源:法制网、检察日报、成都商报、大河报、江淮晨报(部分图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
转自: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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